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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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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若無法提供理賠文件時該如何處置?

    可先至震後民眾查詢服務平台查詢是否為保戶且保單未過期,經確認為有效保單後,可先進行合格評估人員評估後再請至相關單位補齊理賠文件。

  • Q

    保險標的物為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時,如何判定達到理賠標準?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之損壞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符合本保險之理賠標準:

    一、『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傾倒或塌陷

       (二)建築物整體傾斜率(建築物總樓層變位/建築物總樓層高)或建築物部分樓層以上傾斜率(部分樓層以上變位/部分樓層高)為1/30以上。

    二、『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50%以上』者:

    係指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經由評定柱、梁、結構牆損壞程度等相關資料,輸入地震保險基金之全損理賠認定資訊系統,計算出該住宅建築物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之比率,以評定或鑑定是否達到本保險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50%以上之理賠標準。前述計算方式,可使修復費用與重置成本比率之計算達到合理化、標準化及透明化之目的,並提升本保險理賠效率。

  • Q

    對於經複評機制審查之全損認定結果有異議時,應向哪個單位申訴?

    被保險人對於經複評機制審查(含書面複評、合議複評及合議複評決議委託鑑定)之全損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地震保險基金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進行申訴或調解,或於申訴、調解未果後,進行訴訟或仲裁。地震保險基金將提供已完成本保險講習課程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名冊,供被保險人自行選擇進行再次鑑定。

  • Q

    對於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結果有異議時,被保險人可否自行找專業技師、建築師進行損失鑑定?

    倘被保險人對於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結果有異議,保險公司將依相關規定,將該案件送交地震保險基金,進行複評議審查機制,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案件型態採書面複評或合議複評方式辦哩,對於合議複評審查結果為「需專業技師、建築師損失評估」之案件,由地震基金委託公會指派專業技師、建築師進行鑑定。

     

    依照本保險相關規定,經合議複評決議由地震保險基金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鑑定之案件,受委託鑑定之專業技師、建築師須接受本保險講習課程後方可辦理本保險損失鑑定作業。因此倘民眾欲自行找專業技師、建築師進行損失鑑定,應委託完成本保險講習之專業技師、建築師辦理(可洽地震保險基金提供名冊),以符合本保險相關規定。

  • Q

    被保險人(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戶對於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之給付對象有爭議,應該如何處理?

    依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3條第2款之規定,被保險人係指對承保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因此,臨時住宿費用應給付予被保險人(房屋所有權人)。

  • Q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或其他有賠償請求權之人給付保險金之時程為何?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62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61條所列理賠文件備齊及賠償金額確認後十五日內給付理賠金額,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而遲延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Q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複保險,保險公司理賠時將如何處理?

    如經由要保書上已填具關於複保險告知事項,且於出單前經複保險平台查詢及出單後發現複保險之通報及處理後,仍無法避免之複保險,於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法所規定善意複保險之精神,依下列規定予以理賠:
    (一)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二)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予以理賠。
    (三)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 Q

    本保險住宅建築物之承租戶可否請求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之給付?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3條第2款之規定,被保險人係指對承保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因此,臨時住宿費用應給付予被保險人(房屋所有權人)。

  • Q

    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貸款而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房屋所有權人可獲得多少賠償?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

  • Q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如何申請理賠?

    符合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標準者,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61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賠款接受書。
    (四)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如被保險建築物係經政府拆除者)。

  • Q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之評定及鑑定,為何以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樓層為原則?

    考量建築物結構之整體性,應以建築物整體進行損壞之評定或鑑定,但建築物受地震力之明顯破壞情況,多集中在軟弱樓層,即所謂受損最嚴重樓層。基於受損最嚴重樓層修復費用佔其重置成本比率近似於建築物整體修復費用佔其重置成本比率;另考量實務上檢視整體建築物結構構件(柱、梁、結構牆)較耗費時間及人力,故以受損最嚴重樓層替代整體建築物進行評定或鑑定可節省評定、鑑定之時間,將有助於提升保險理賠效率。

  • Q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之原則為何?

    一、各結構類型建築物: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之樓層。

    二、集合住宅建築物:以「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為單位評定或鑑定受損最嚴重樓層;若受損最嚴重樓層未達本保險全損之標準,則直接以保險標的物(被保險之該戶建築物)結構進行評定或鑑定

  • Q

    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之流程為何?

    本保險之全損評定及鑑定流程,可以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
    投保之住宅建築物若於地震後受損失,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報案、或由住宅地震保險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或地震保險基金受理後轉送保險公司。報案受理後,由保險公司指派合格評估人員進行評定作業。
    二、複評審查機制
    倘合格評估人員無法判斷或評定結果有爭議之案件,保險公司會將該案件移送至地震保險基金,依地震保險基金之複評審查機制,委由專業技師、建築師進一步審查。
    三、委託專業技師、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鑑定
    複評審查仍無法評定之案件,地震保險基金將委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並請該公會指派已完成地震保險基金專業講習之技師或建築師至受損建築物現場進行鑑定作業。

  • Q

    住宅地震保險之理賠標準為何?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56條規定,本保險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   

    而所謂「全損」,係指: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者。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Q

    住宅地震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民眾應如何報案?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時,民眾可向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報案,或洽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公司會立刻派員前往處理。

  • Q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何?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成之房屋「全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本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

  • Q

    為什麼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會被要求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呢?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目前不是強制性保險,政府也沒有規定貸款者一定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但是金融機構提供民眾房屋貸款時,為了保障債權無虞,多會於貸款合約要求借款戶在申辦貸款時為其擔保物(也就是建築物)投保本保險。

  • Q

    住宅火災保險申請變更或取銷「抵押權」時需要具備的文件有哪些?

    若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單正、副本,被保險人身分證及印章,債務清償證明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若為代辦者:保險單正或副本,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代辦人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清償證明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 Q

    住宅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決定?為何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

    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的保險金額是以保險標的物的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重置成本」指的是依投保當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的「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計算,也就是以建築物構造每坪的單價乘以建築物使用面積計算。若是以向金融機構貸款的金額當作保險金額,可能產生「不足額保險」或「超額保險」的問題,前者在損失發生時保障不足,後者因貸款金額包括土地價值,損失發生時仍以建築物的重置成本為賠償上限,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建議仍依照建築物的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

  • Q

    住宅火災保險中保險標的物區分為「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其定義為何?

    1. 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2. 建築物內動產: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簡而言之,就是家中可移動的物品,例如:沙發、電視等,但不包含置存的貨品。而室內裝潢、馬桶等固定的物品則為不動產。

  • Q

    何謂「重置成本」與「實際現金價值」?

    1.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
    2.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

  • Q

    居家綜合保險與一般住宅火險有何不同?

    居家綜合保險除原有一般住火險承保的保障外,額外增加下面的保障內容:

    1. 動產自動擴大保障,包括:工作地點個人財物保障、出差期間個人財物保障、暫時性物品搬遷、租賃地點內個人財物保障、生活急需補助金等五個項目。
    2. 竊盜保障:除了一般家具、衣李等動產外,針對貴重物品,例如珠寶、金銀條塊、書籍、鐘錶等等,也有限額保障。
    3. 訪客及第三人給付項目,因承保的建築物內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造成訪客及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時,額外給付住院慰問金及身故慰問金,讓被保險人在第一時間對第三人表達關懷之意。
  • Q

    投保本公司居家綜合險,因延燒到隔壁房屋造成第三人受傷住院,住院慰問金及身故慰問金二項慰問金是否有賠付?

    因延燒到隔壁房屋為居家綜合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第三人因而受傷住院時,本公司除應負擔的醫療費用賠償金額外,還額外給付每人1萬元「住院慰問金」,若有死亡情形時,則另外給付10萬元「身故慰問金」,以撫慰對方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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