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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免於因執行職務之疏忽或過失的行為。
近年來,由於社會結構及求償意識的抬頭,專業經理人的責任及風險與日俱增,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所面對個人財務性風險,也遠較過去為重。為保障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免於因執行職務之疏忽或過失的行為,所引發的個人責任及因而所致的財務損失之風險,可透過本保險作為轉嫁機制。再者公司或企業主亦藉著投保本保險,不僅可以承諾其所有的員工一個能夠合理轉嫁因執行職務所發生個人責任的保險,更可以有效的幫助企業填補損失,使公司得以在第三人的控訴中倖存,並且繼續穩健的經營。
主要不保事項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本商品之承保對象為領有執照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工業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並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且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此商品保障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導致之醫療糾紛,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對醫師而言,不管在精神或實質上都是沉重的負擔,本商品提供醫師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風險轉移,充分保障醫師及病人的權利。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保障醫事人員醫療過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亦包含醫療機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本商品不僅可保障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所導致的醫療糾紛,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外,亦包含醫療機構營業區域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故提供了醫療單位經營者完整的保障,並節省個別醫師投保之麻煩,讓病患有安心就醫之環境。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保險業務之行為;保險經紀人基於第三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依法得提供相關服務之行為受客戶委託辦理投保手續,均可能因錯誤或疏漏而致第三人遭受損失,而依法負賠償之責,可透過本商品提供完整的保障。 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五條規定,代理人、經紀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保險公證人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之專業服務,可能因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依法負賠償之責,可透過本商品提供完整的保障。 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五條規定,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