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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業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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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為保障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免於因執行職務之疏忽或過失的行為。

    近年來,由於社會結構及求償意識的抬頭,專業經理人的責任及風險與日俱增,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所面對個人財務性風險,也遠較過去為重。為保障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免於因執行職務之疏忽或過失的行為,所引發的個人責任及因而所致的財務損失之風險,可透過本保險作為轉嫁機制。再者公司或企業主亦藉著投保本保險,不僅可以承諾其所有的員工一個能夠合理轉嫁因執行職務所發生個人責任的保險,更可以有效的幫助企業填補損失,使公司得以在第三人的控訴中倖存,並且繼續穩健的經營。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錯誤行為依法應付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2. 被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令或與被保險人之協議,對被保險人錯誤行為所致之損失,亦負支付或補償責任時,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應賠償金額部分,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如被保險公司有所支出,視為代本公司墊付,本公司對被保險公司按其支出金額負償還之責。
    3. 擴大承保事項:
      1. 預付抗辯費用。
      2. 調查、詢問、起訴之費用及支出。
      3. 併購、創立從屬公司時自動加保。
      4. 外派董監事之責任。
      5.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擴大承保被保險人之配偶及法定繼承人。
    4. 加保企業體保障:
      1. 因有價證券所產生的賠償請求。
      2. 因僱傭行為賠償責任所產生的賠償請求。

    主要不保事項

    1. 詐欺、不誠實或犯罪行為。
    2. 繫屬中之訴訟或前訴訟。
    3. 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情事或已提出理賠申請。
    4. 已知悉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情事。
    5. 主要股東、任何退休金或員工福利金計劃之受託人或管理人、外部之稽核人員、破產管理人所提出賠償請求。
    6. 任何可歸因於污染所致之賠償請求。
    7. 因核能輻射或放射性危險物質所致賠償請求。
    8. 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所致之賠償請求。
  •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本商品之承保對象為領有執照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工業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並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且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單所載「追溯日」以前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因執行業務致其家屬或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6. 因被保險人之譭謗、中傷或抄襲、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侵害版權、商標、專利;圖說、文書資料或證件之毀損或滅失及其所致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因製造、銷售、供應或維護之產品或貨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9. 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使用之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各型車輛、船隻、航空器及營業處所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10. 被保險人安排或提供財務、金融、保證或保險之資訊,或對上述事項提供諮詢或意見所致之賠償責任。
    11. 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或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工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
    12. 被保險人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13. 被保險人與他人合營或合夥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載明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14. 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一) 罰款或違約金。
      • (二)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15.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一)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占、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 (二)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此商品保障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導致之醫療糾紛,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對醫師而言,不管在精神或實質上都是沉重的負擔,本商品提供醫師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風險轉移,充分保障醫師及病人的權利。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 任何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
    2.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3. 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
    4. 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5.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6. 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流感(Avian Influenza or 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7. 因基因受損或操縱基因所致。
    8. 被保險人因牙醫業務行為所為之全身性麻醉,或在全身性麻醉下所為之牙醫業務行為。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2.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3. 因血庫之經營所引發之賠償請求;但因本保單所載之業務行為而供血或提供血製品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 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者。
    7. 被保險人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
    8.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請求,但因使用本保險單載明之放射器材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其他事業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醫療行為所致者。
    10. 被保險人之僱用醫師獨立執行醫師業務。
    1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12.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或受有體傷。
    13. 被保險人違反醫師法所規定之強制診療義務。
    14. 被保險人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其他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5. 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者。
    16.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保障醫事人員醫療過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亦包含醫療機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本商品不僅可保障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所導致的醫療糾紛,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外,亦包含醫療機構營業區域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故提供了醫療單位經營者完整的保障,並節省個別醫師投保之麻煩,讓病患有安心就醫之環境。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公共意外責任:
      •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電梯、通道、儀器或其他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之疏忽或過失,或被保險人供應之食物飲料有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 醫療過失責任:
      •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所謂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因使用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放射器材治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賠償責任。
    4.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之賠償責任。
    5.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6.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7.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9.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責任,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10.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一)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指承保事故直接導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11.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1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13.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14.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5.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16.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所致之賠償責任。
    17. 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18.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9. 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後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流感,或其病原體有關之賠償責任。
    20. 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21. 被保險人或其醫事人員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2. 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

    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保險業務之行為;保險經紀人基於第三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依法得提供相關服務之行為受客戶委託辦理投保手續,均可能因錯誤或疏漏而致第三人遭受損失,而依法負賠償之責,可透過本商品提供完整的保障。 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五條規定,代理人、經紀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非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業務所致者。
    2.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3.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之行為所致者。
    4. 被保險人所代理或洽訂業務之保險業之破產、清算或無法履行債務所致者。
    5.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業務機密所致者。
    6. 被保險人被撤銷執業證書、受停業處分或未依規定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書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致者。
    7.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8. 對於第三人之要保及索賠資料、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資料之毀損或滅失所致者。
    9. 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者。
    10.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者:
      •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二)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三)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1. 因違反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所致者。
    1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所致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13. 被保險人破產或有其他喪失清償能力等情事所致者。
    14.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者,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 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

    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保險公證人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之專業服務,可能因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依法負賠償之責,可透過本商品提供完整的保障。 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五條規定,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非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被撤銷執業證書、受停業處分或未依規定換領執業證書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為其關係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責任。
    6. 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為被保險人知悉之損失,或於本保險契約終止後逾九十日始向本公司請求賠償之賠償責任。
    7. 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 (一) 被保險人違反法令規定,被科處之罰金或罰鍰。
      • (二) 對於第三人之要保及索賠資料、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資料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三) 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8.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一)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 (二)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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