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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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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經營者可透過本保險轉嫁風險,更讓消費者多一份安心保障。

    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人員的傷亡及財物損失是屢見不鮮,事故發生後,往往由於經營者之財力有限,無法負起賠償的責任,產生各種社會問題。經營者可透過本保險轉嫁風險,且政府亦規定消費場所需強制投保本保險,更讓消費者多一份安心保障。

    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於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5.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6.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7. 各種形態之污染與石綿所致者。
    8.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9.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2.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3.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專門職業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董、監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或舉辦活動時,於營業或活動處所內,在施工期間因施工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9.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10.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11.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12.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游泳池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13.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體傷或死亡。
    14.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特別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除共同條款第四條除外責任(一)、第五條除外責任(二)外,本公司對下列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1. 第三人因疾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
    2. 第三人從事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或相互鬥毆。
    3. 第三人酒後(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駕(騎)車或施打禁藥後之行為。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對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藉由保險減輕負擔保障受僱人的權益。

    雇主對於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之安全性,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雇主可藉由本保險填補意外事故發生時對於受僱人在法律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減輕其負擔,而保障受僱人的權益。

    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服勞務,並接受其給付報酬且年滿十五歲之人。

    被保險人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應先辦理請領並先行抵充其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超過前述給付部分為限。

    意外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專案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勞動場所內執行承保工作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應先辦理請領並先行抵充其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超過前述給付部分為限。

    意外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1.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
    3.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4. 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
    5.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6. 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
    7. 石綿與各種形態之污染。
    8.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事故,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3.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4.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上述所稱之疾病亦包括依勞動基準法認定之職業病。
    6.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7.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8.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補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產品責任保險

    商品之瑕疵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時,可透過保險保障企業經營者並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企業之經營者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符合安全期待,倘因其商品之瑕疵導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可透過本保險保障企業經營者的責任風險,並間接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
    3. 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6.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7. 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
    8. 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9. 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10.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1. 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償請求。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據法之賠償責任。
    12.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一)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
      • (二)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三) 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 (四)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及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及為測試、清理、除去、控制或處理前述輻射或污染所致之費用。
      • (五) 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 (六) 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 (七) 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 (八) 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 (九) 肇因於下列產品或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加保者不在此限:
        1. 石綿(Asbestos)
        2. 多氯聯苯(PCB)
        3. 尿素甲醛(Urea-Formaldehyde)
        4. 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 of any kind)
        5. 乳矽膠填充物(Human implant containing silicon)
        6. 治療亞級性骨髓神經系統之藥品(Subacute Myelo-Optico-Neuropathy)
        7. 己醯雌酚(Diethylastilbstrol)
        8. 奧克西欽諾林(Oxychinoline)
        9. 感冒疫苗(Swine flu Vaccin)
        10. 診斷或治療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產品
        11. 煙草及其製品(Tobacco and any Tobacco Products)
  •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各種工作,承包人因執行承包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損害他人的身體或財物。

    承攬各種工程或工作的承包人,因執行承包工程時發生意外事故,致生損害他人的身體或財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所受之損失,可藉由本保險轉移承包人之法律責任風險,使得承包人因疏忽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不致影響財源而滯延完工,並保障社會大眾之安全。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5.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6.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7.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8.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9.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因意外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2.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3.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或疾病所致或其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8. 被保險人所承包之營繕工程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經定作人啟用、接管或驗收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9.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10. 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1. 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 保全業責任保險

    保全業責任保險,就是希望為社會大眾帶來安全、平靜的生活。

    保全業成立之目的為確保國民生命及財產之安全,依「保全業法」第九條規定,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並且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保全業務,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之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服務契約時因疏忽或過失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裝設於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處所之保全設備,因設置、維修或管理不當發生意外事故。
    3. 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5. 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者。
    6.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7. 因被保險人非因執行保全業務,或因免費提供保全服務所致者。
    8. 被保險人被撤銷資格或被撤銷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致者。
    9. 因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未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採行安全防護措施或設置保全設備所致者。
    10. 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業務機密所致者。
    11.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12.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13.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任何罰金、罰鍰或懲罰性賠償金。
    2.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全契約,或縱無該項契約、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3. 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所有、向人租借或自行使用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因售出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 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 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

    金融業提供之保管箱,仍有可能發生竊盜、搶奪、強盜或火災爆炸導致客戶之財物損失。

    金融業設置保管箱提供消費大眾作為財物保管之場所,保險公司為配合金融業營運之需要,參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以金融業對保管箱承租人之置放物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所承辦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經營保管箱租賃業務,於本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致承租人之置放物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者。
    5.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6.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7.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8.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9.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意外事故直接致承租人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2.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3.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因經營保管箱租賃業務所致者,不在此限。
    5.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責任保險

    承保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之情事,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之部份。

    企業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無法完全依賴防護技術避免個資外洩,並且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實施後,個資洩漏之舉證責任由用戶端轉移至企業端,亦規範相關損害賠償責任,然企業可透過投保本保險作為個資外洩風險之最佳轉嫁工具。

    本保險契約僅承保在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之情事,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就該情事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通知期限及方式通知本公司者。

    1. 承保事項
      1. 資料保護
      2. 委外責任
      3. 資料安全責任
      4. 抗辯費用
    2. 擴大承保事項
      1. 調查費用
      2. 違反資料安全之通知
      3. 危機處理費用
      4. 預付抗辯費用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以下列事項為基礎或原因之損失,不負保險給付之責:

    1. 任何實際發生或遭指控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或情形。
    2. 身體傷害
    3. 契約責任
    4. 產品瑕疵
    5. 聘僱/歧視行為
    6. 未能維護電腦系統安全
    7. 未能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
    8. 無清償能力
    9. 智慧財產權
    10. 故意行為
    11. 不法行為
    12. 生效前之賠償請求及危險情事
    13. 財產損害
    14. 組織犯罪防制法
    15. 違反有價證券相關法令之行為
    16. 社會計畫
    17. 戰爭及恐怖主義
    18. 特定主管之賠償請求
    19. 任何來自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承保地區」欄所載之地區以外的賠償請求或調查。

一般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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