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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經營者可透過本保險轉嫁風險,更讓消費者多一份安心保障。
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人員的傷亡及財物損失是屢見不鮮,事故發生後,往往由於經營者之財力有限,無法負起賠償的責任,產生各種社會問題。經營者可透過本保險轉嫁風險,且政府亦規定消費場所需強制投保本保險,更讓消費者多一份安心保障。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於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特別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除共同條款第四條除外責任(一)、第五條除外責任(二)外,本公司對下列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雇主對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藉由保險減輕負擔保障受僱人的權益。
雇主對於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之安全性,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雇主可藉由本保險填補意外事故發生時對於受僱人在法律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減輕其負擔,而保障受僱人的權益。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服勞務,並接受其給付報酬且年滿十五歲之人。
被保險人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應先辦理請領並先行抵充其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超過前述給付部分為限。
意外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勞動場所內執行承保工作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請領勞工保險給付時,應先辦理請領並先行抵充其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超過前述給付部分為限。
意外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僅就超過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應投保「月投保薪資額度」計算之應給付金額負賠償責任,不論受僱人是否投保或受僱人自行投保,均屬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商品之瑕疵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時,可透過保險保障企業經營者並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企業之經營者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符合安全期待,倘因其商品之瑕疵導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可透過本保險保障企業經營者的責任風險,並間接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承保各種工作,承包人因執行承包工程,發生意外事故,損害他人的身體或財物。
承攬各種工程或工作的承包人,因執行承包工程時發生意外事故,致生損害他人的身體或財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所受之損失,可藉由本保險轉移承包人之法律責任風險,使得承包人因疏忽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不致影響財源而滯延完工,並保障社會大眾之安全。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保全業責任保險,就是希望為社會大眾帶來安全、平靜的生活。
保全業成立之目的為確保國民生命及財產之安全,依「保全業法」第九條規定,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並且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故本保險為依法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保全業務,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金融業提供之保管箱,仍有可能發生竊盜、搶奪、強盜或火災爆炸導致客戶之財物損失。
金融業設置保管箱提供消費大眾作為財物保管之場所,保險公司為配合金融業營運之需要,參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以金融業對保管箱承租人之置放物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所承辦之責任保險。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承保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之情事,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之部份。
企業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無法完全依賴防護技術避免個資外洩,並且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實施後,個資洩漏之舉證責任由用戶端轉移至企業端,亦規範相關損害賠償責任,然企業可透過投保本保險作為個資外洩風險之最佳轉嫁工具。
本保險契約僅承保在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之情事,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就該情事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通知期限及方式通知本公司者。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以下列事項為基礎或原因之損失,不負保險給付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