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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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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中常聽到第三人,那什麼是第三人呢?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以外之人,皆屬第三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都不屬第三人。

  • Q

    已經有勞保、健保、團保,為什麼還要買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勞保、健保及團保之保障對象皆為受僱人,但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保障對象為僱主,可轉嫁僱主面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受到體傷時之責任。

  • Q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為什麼要設自負額?賠償金額為什麼要先扣除勞保、健保等社會保險給付?

    保險為補償原則,故應以社會保險給付不足之部份為賠償之金額。

  • Q

    事故發生基礎和索賠基礎有什麼不同?

    事故發生基礎:意外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索賠基礎:意外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且被保險人初次受到賠償請求須在保險期間內。

  • Q

    責任險在經濟及社會層面上之主要功能為何?

    責任保險在經濟、社會上之主要功能有下:

    1. 保護肇事者
    2. 保障受害者
    3. 保障社會安定

  • Q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之對象有哪些?

    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承保對象為任何行業或公共場所之經營者。
    依被保險人所經營業務性質,可以分為以下六類:
    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乙類:行號店鋪(特種營業除外)、學校。
    丙類:一般工廠、旅館、餐廳、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及其他不屬於戊類之公共場所。
    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業。
    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 ( KTV、MTV )、浴室業、電動玩具業等(即所謂台北市政府所規定之八大特種行業)。 
    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品之工廠或廠商,其危險程度較高者。

  • Q

    請問責任險中「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特別法
        1.採無過失責任者計有下列法律規定:
          (1)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2)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3)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六條
          (4)核子損害賠償法──第十七條
          (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採限額過失責任
        2.採推定過失責任者,有公路法第六十四條。

    二、民法:原則採過失責任。

  • Q

    請問「電梯意外事故」是否在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承保範圍內?

    依我國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僅承保處所責任危險,及承保處所所有人或經營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不但「離開處所」(Away from the promises)所引起之賠償責任不在承保範圍內,且在處所內發生「電梯事故」或「意外污染事故」亦不保,被保險人如有需要,需分別以電梯責任保險承保或在本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內加保。

  • Q

    雇主意外責任險承保對象有哪些?

    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服勞務,並接受其給付報酬且年滿十五歲之人。

    專案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被保險人服勞務,並接受其給付報酬且年滿十五歲之人。意外事故發生時,獨立從事勞動並實際執行承保工作而受被保險人管理者,亦屬之。

  • Q

    產品意外責任險在發生產品責任時產生,而您知道什麼是產品責任嗎?

    產品具有缺陷可能由下列任一或任二個以上之原因所致:

    (一)設計錯誤(Design Error)

    (二)製造錯誤(Production Error)

    (三)使用說明不當

     

    而所謂「產品責任」係指產品製造人或供應人(即被保險人)因產品之缺陷導致第三人(產品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之身體傷亡或疾病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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