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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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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強制險重要政令宣導]保戶因交通違規被攔檢舉發後遭監理站併同舉發未投保強制險另處罰款,因而主張保險公司未善盡續保通知義務,造成其強制險斷保進而損及其權益。

    依強制險續保通知規定保險公司至少須寄送3次以上之續保通知,目的在藉以強化提醒投保義務人,而並非免於受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裁罰之法定要件,車主依法應有投保強制險「維持契約有效性」之義務。若住所遷移請務必向公路監理機關及保險公司變更通訊地址,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令於111615日修法通過,除將攔檢稽查舉發未投保者之方式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外(強保法第50條修訂),並增訂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超過6個月仍未投強制車險者,主管機關(金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之規定(強保法第51條增訂)

    Ø   強制到期日查詢網址https://reurl.cc/VNkxDR

    Ø   客服專線0809-068-888

    Ø   線上留言https://ec.tfmi.com.tw/Customer/writeExtraData.aspx

  • Q

    📢🅝🅔🅦[保險期間與保險生效議題]客戶為保險公司網投多年續保保戶,雖於保險到期日前多次執行網路續保試算,但皆未完成繳費以致到期未有投保,而後發生交通事故,保戶則表示係因不會操作網投頁面,以致其未完成投保作業,主張其已有意思表示要保,故要求保險公司追溯承保並辦理理賠作業。

    依金管保產字第10302094110號函文說明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招攬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財產保險業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前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如收取以支票繳納汽車保險保險費者,收票日應早於或等於生效日。

    本案保戶未於續保生效前完成繳費程序,依收費出單相關規定,故無法追朔承保之。另對於網路投保操作若有疑慮,可以透過保險公司提供之諮詢服務管道洽詢。

    Ø   客服專線:0809-06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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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Ø   服務據點:https://www.tfmi.com.tw/contact-Location

  • Q

    📢🅝🅔🅦[保險期間與保險生效議題]保戶因強制險斷保,於113年2月29日上午透過業務員投保強制險,於收到電子式保險證後主張保險期間不應為113年2月29日中午12時至114年2月28日中午12時,認為保險期間不足365天,其到期日應為114年3月1日中午12點,質疑保險公司侵占保戶權益。

    依民法第123條文內容:

    (1)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2)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故本案計算保險期間113/2/29中午12時至114/2/28中午12時確實為365天,實務上並無影響保戶權益

  • Q

    📢🅝🅔🅦[網路投保議題] 客戶透過網路想幫心愛的機車購買第三人任意責任險,因保險公司僅提供固定投保組合方案,無法自由選擇,故提出異議?

    網路投保提供固定投保組合方案供客戶選擇投保,其目的有二:

    一、提供保戶簡便且快速之投保流程。

    二、提供保戶完整之商品需求。

    倘若有其他任意險投保需求,仍可透過其他管道如臨櫃投保,或者尋求服務人員協助辦理。

    Ø  服務據點:https://www.tfmi.com.tw/contact-Location

  • Q

    [車險過戶] 客戶於交通部監理所完成車籍過戶後發生交通事故,發現本台車原有投保之任意險未辦理過戶予新車主,也未有申請退保,請問本次出險是否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依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11條第一項之規定: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業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本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故交通事故發生日於行車執照過戶日起10日內,經本保險契約之被保人同意,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反之,保險契約效力已停止則無法申請理賠。

  • Q

    [車險過戶] 客戶已至保險公司辦理任意險過戶,但還未至交通部監理所辦理車輛異動過戶,出險後保險公司會賠付?

    依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 11 條第二項之規定: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故不會影響申請保險給付權益。

  • Q

    [車險退保] 保戶因車輛已出售,故至保險公司辦理任意險退保,收到退保費後發現退費金額短少,因而向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依共同條款第6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其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但如同一汽車仍由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者,本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者,無論是否仍向本公司投保,亦同。


    故本案退保費計算係依客戶至保險公司辦理之日起依短期費率表計算,而非按日計算。

  • Q

    [車險退保] 保戶因車輛已於上個月出售且已完成過戶,故以郵寄方式向保險公司辦理任意險退保,並於批改申請書上註明要求退保日以該車輛過戶之日起算而遭保險公司拒絕,為何保險公司如此主張?

    依共同條款第6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其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但如同一汽車仍由本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者,本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者,無論是否仍向本公司投保,亦同。


    故本案退保費計算係依客戶郵寄書面送達保險公司之日起依短期費率表計算。

  • Q

    [車險退保] 車輛已經報廢,保險公司仍郵寄續保通知暨繳費單,以致誤導保戶或其家人繳費投保,感覺保險公司只會佔保戶便宜?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交通部監理所不會主動提供無相關之業務作業予保險公司。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及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則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且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故若車輛已至監理所完成車輛報廢或牌照註銷者,要、被保人仍須持報廢或註銷異動單至保險公司辦理保險退保,其退保費計算係依報廢日或註銷日起按日數退費,並不影響客戶權益,惟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Q

    [車險退保] 保戶已將車輛出售給中古車行或他人,並至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退保,保險公司經查本台車輛未有另外投保強制險之相關紀錄而表示不得辦理退費,為何保險公司如此主張?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二項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1、    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2、    被保險汽車報廢。
    3、    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故本案須請新車主另投保一張強制險保單,要、被保人則應提供其重新投保憑證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退保。

  • Q

    [續保通知] 保戶收到未投保強制險之罰單,故主張未收到強制險續保通知單,進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強制險續保通知作業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及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則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且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

    故依強制險續保通知規定保險公司至少須寄送3次以上之續保通知,目的在藉以強化提醒投保義務人,而並非免於受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裁罰之法定要件,車主依法應有投保強制險「維持契約有效性」之義務。若住所遷移請務必向公路監理機關及保險公司變更通訊地址,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Q

    [車險續保] 保戶因強制險中斷,以致於其出險後無法申請理賠,並被公路監理機關處開立罰單,因而主張未收到強制險續保通知單,要求該由保險公司負責。

    強制險續保通知作業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及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則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且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

    故依強制險續保通知規定保險公司至少須寄送3次以上之續保通知,目的在藉以強化提醒投保義務人,而並非免於受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裁罰之法定要件,車主依法應有投保強制險「維持契約有效性」之義務。若住所遷移請務必向公路監理機關及保險公司變更通訊地址,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Q

    [車險續保] 保戶經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查得其駕駛車輛未有投保強制險而被開立罰單,保戶詢問保險公司後發現投保車號錯誤,請問保戶該如何處理?

    請保戶提供行車執照,保險公司將協助更正車牌資料並開立強制險投保證明,以利保戶得檢具證明至交通部監理所提出申訴撤銷罰款

  • Q

    [續保通知] 保戶主張其車輛已經報廢,為何還是一直收到保險公司續保通知書?

    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交通部監理所不會主動提供其業務予保險公司。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及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則依規定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故倘若車輛已至監理所完成車輛報廢或牌照註銷者,仍須請保戶持報廢或註銷異動單至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退保。

  • Q

    [車險續保] 保戶抱怨續保保費太高要求業務員調整投保組合,業務員配合調整縮小承保範圍提供要保書並予保戶簽名,繳費續保後發生交通事故卻被告知不在承保範圍內而無法理賠,故保戶主張業務員沒有說明清楚其投保內容以致漏保,因而提出申訴。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1. 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2. 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3. 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4. 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故保險業務員在執行業務上,有義務向保戶說明及解釋保單之內容,另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有「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之情事時,則可能遭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之處分。更甚者,如對保戶有其他損害時,保險業務員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亦可能遭求償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本案雖為續保單,業務員仍應有義務向保戶說明及解釋保單之相關內容,另保戶為維護自身權益,應於投保簽名前詳閱要保書並提出疑慮,或建議在收到保險單時,可再審視投保內容,以利確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

  • Q

    [續保通知] 保戶主張未收到任意險續保文件通知,導致保險保障中斷,理賠無法賠付進而提出申訴。

    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而任意保險部分,則並無相關法令規定要求保險期間屆滿前必須為續保之通知。參以任意保險乃基於要保人之自由意願所投保之保險,寄發續保通知單書是保險公司對保戶服務的一環,但這不屬法律規定的義務,此服務與義務是不一樣的概念,保戶未收到任意險續保通知單與發生車禍事故並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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