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您最佳的服務,本網站透過使用Cookies以及第三方工具記錄與存取您的瀏覽使用訊息。當您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Cookies技術支援。更多資訊請參閱隱私權保護聲明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保險及保證保險

其他保險及保證保險

:::
  •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僱主所有或保管之財產因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可由本保險獲得保障。

    本保險以金融機構、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及人民團體為承保對象。某些企業會要求員工提供保人,然而現今上班族找尋家屬以外的保證人不容易,對企業體而言對保作業也是龐大的負擔,僱主及員工的困擾可透過本保險得以解決,而僱主所有或保管之財產因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亦可獲得保障。

    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1. 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2. 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2. 被保證員工過失所致之損失。
    3. 因董監事單獨或與其被保證員工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
    4. 被保證員工向被保險人所為之消費、使用或借貸所致之損失。
    5. 被保險人盤點財產不符之損失;但確係由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6. 保險期間內未發現之損失及保險契約所載「追溯日」前發生之損失。
    7. 被保險人經發現任一被保證員工有不誠實行為,仍繼續交託該員工經管財產,因此所增加之任何損失。
    8. 金融保險業因信用審核或放款融資相關之業務所致之任何損失。
    9. 被保證員工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致之任何損失。
    10. 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利息、股利及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11. 被保險人違反第七條內部監督之執行所致之損失。
  • 現金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約定的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以政府機關、金融事業、學校、團體,及公私企業為承保對象,可透過本保險保障其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於運送途中、或置存於金庫或櫃台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損失之風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1. 現金運送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2. 庫存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3. 櫃台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現金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適用於一般性者:
      •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 (四)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 (五)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運送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失。
      • (六) 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運送人員之詐欺、背信、侵佔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
      • (七) 現金因點鈔員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 (八) 因現金損失結果所致之附帶損失。
    2. 適用於現金運送保險者:
      • (一) 非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負責運送所發生之損失。
      • (二) 在運送途中除運送車輛駕駛人外未經指派運送人員二人以上負責運送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 (三) 以專用運鈔車運送,而現金於運送途中未存放於保險櫃內所發生之損失。
      • (四) 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於執行運送任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之損失。
      • (五) 運送途中現金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 (六) 以郵寄或托運方式運送所致之損失。
    3. 適用於庫存現金保險者:
      • (一) 現金置存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 (二) 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金庫或保險櫃未予鎖妥時發生竊盜、搶奪、強盜之損失。
    4. 適用於櫃台現金保險者:
      • (一) 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 (二) 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 (三) 置存現金之櫃台無人看守時所發生之損失。
      • (四)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未經收受前或已經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失。
      • (五) 因被冒領或票據、存摺、存單或其他單據被偽造、變造所致之損失。
  • 銀行業綜合保險

    以一張保險單獲得所需之一切必要保障,進而發揮銀行功能,促使業務發展。

    本保險以銀行(庫局)、信託投資公司、票券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營銀行業務之金融機構為承保對象。為避免其投保時發生遺漏、重複,節省人力財力、化繁為簡,以一張保險單獲得所需之一切必要保障,進而發揮銀行功能,促使業務發展,可透過本保險保障因承保範圍所列事故致遭受之財務損失。

    本保險以下列危險事故及其所致之損失為承保範圍:

    1. 員工之不忠實行為
    2. 營業處所之財產:
    3. 運送中之財產
    4. 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
    5. 偽造通貨
    6. 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
    7. 證券或契據之失誤
    1. 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乙項者(1)保險標的財產在郵寄中或於專責運送機構保管或運送中所遭受之毀損滅失。
    2. 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丁項者(1)票據或證券記載不實所致之損失。
    3. 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己項者(1)火災所致之毀損滅失。
    4. 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庚項者(1)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項(員工之不忠實行為)或丁項(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所承保之損失。
    5. 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項所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員工一次或多次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之損失。
      • (二) 被保險人誤將款項記入存款帳戶之貸方,並將款項自該帳戶中撥付或容許提取所致之損失。
      • (三) 偽造或變造旅行支票、旅行信用狀、應收帳款單據,提單、倉單、信託收據所致之損失。
      • (四) 遙控操縱被保險人所有或租用之電腦所致之損失。
      • (五) 客戶存放於保管箱內之財物之毀損滅失。
    6. 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丁或庚項承保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放款或類似之融資,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 (二) 被保險人受讓或取得之債券、本票或分期付款之價金,全部或一部不能獲得付款。

      上二項損失按實際支出之金額、墊付款或被提領之金額減去自此等交易行為所受領之給付額利息、佣金等後之餘額決定之。

    7. 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丁、戊或庚項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票證偽造或變造所致之損失。
    8. 本保險單有效時間內未發現之損失及本保險單所載「溯及日」前發生之損失。
    9. 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不論其是否同時兼任員工,其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10. 被保險人將未收到之存款記入存款人之帳戶,進而自該帳戶撥付或容許提領所致之損失,至於此項付款或提領是否出於被保險人員工之善意、偽造、詐欺或其他不誠實手段,要非所問。
    11. 被保險人之出納員因錯誤導致正常現金短少而生之損失。出納員現金之短少未超過該項短少發生之營業處所之正常出納員現金短少時,仍應視為係由錯誤所導致。
    12. 被保險人因遭受下列恐嚇或脅迫,在其營業處所外交付保險標的物所生之損失:

      • (一) 傷害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或員工或其他任何人之身體。
      • (二) 破壞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或被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之財物包括保險標的物在內。但保險標的物在被保險人之員工負責運送前,被保險人並不知悉有此恐嚇或威脅存在時,不在此限。
    13. 由被保險人保管出售而尚未售出之旅行支票之損失,但若該支票事後發票人付款而被保險人對損失依法應負責任者,不在此限。
    14. 信用卡或記帳卡所致之損失。
    15.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之各種損害,但就本保險單所承保之直接損失所為之賠償,不在此限。
    16. 附帶損失(包括利息及股息之損失,但不以二者為限)。
    17. 正常損耗,逐漸變質、蟲蛀所致之毀損滅失。
    18. 颱風、颶風、旋風、火山爆發、地震、地下火或其他自然界之變動所致之毀損滅失,以及因上述危險事故同時引起之火災或搶劫所致之毀損滅失。
    19. 戰爭、敵侵、外敵行為、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民眾騷擾、武裝奪權、戒嚴、暴亂或任何合法當局之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20.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毀損滅失或因而導致之法律責任。
  • 藝術品綜合保險

    藝術品在收藏、展覽及運送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可由本保險獲得保障。

    近年來民眾對於藝術作品的觀賞,甚至於藝術的收藏,都漸漸地蔚為風尚,各地舉辦的藝文活動,往往吸引許多愛好者參加,然而亦時有所聞在參覽期間仍有偶發疏於防範之意外發生造成藝術品損失。可透過本保險為藝術品之所有人、展覽單位或運送人於保管、展示或運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致藝術品之毀損或滅失獲得保障。

    本公司同時或分別承保之下列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不保事項外,負賠償之責:

    1. 館藏品:被保險人所有或保管之藝術品,於典藏或陳列期間,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參展品:被保險人邀請或接受邀請之藝術品,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 運送品:被保險人委託第三人或自行運送之藝術品,於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一)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 任何化學、生物、生化及電磁武器或其所致之爆炸,或產生之毒素、污染物質。
    4.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5.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 (一)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 (二)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 (三)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6. 任何直接、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
    7. 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
    8. 保險標的物之自然耗損、腐蝕、變質、固有瑕疵、鏽垢或氧化。
    9. 蟲咬(蛀)。
    10. 因整修、復舊、重新裝框或類似工作過程所致。
    11. 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或失靈。
    12. 藝術品本身脆弱或易碎性質之破損,除非該破損係由竊盜或火災所致者。
    13. 氣候或大氣狀況或溫度之變化。
    14. 由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所引起之震波。
    15. 運送品因運送工具無人看守而遭竊盜、搶奪或強盜。
    16. 運送品未依保險標的物之性質及運送情況而為適當之包裝。

    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 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時,該保險標的物修復後與損失發生前價值減損之差額。
    2. 館藏品、參展品非於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所生之毀損或滅失。
    3. 保險標的物之典藏、陳列或展覽處所,已設有警戒系統時,被保險人未遵守下列事項而發生偷竊或侵入館內竊盜之損失:
      • (一) 無論館內是否有人看守,館內、外所有警戒系統或設施所具備之監看或警戒等效力應持續運作。
      • (二) 該警戒系統在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不得為任何撤銷或為任何降低其效力之更換。
  • 液化石油氣綜合保險

    透過本保險提供液化石油氣分銷商、用戶及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保障。

    液化石油氣屬民眾生活必需品,相關之分銷商及用戶遍及全省,為提供分銷商、用戶及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可透過本保險以一張保險單獲得所需之一切必要保障。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就下列各類別同時訂立之:

    1. 財產損失保險
      1. 液化石油氣及鋼瓶財產保險
      2. 房屋裝修、家俱衣李財產保險
      3. 汽、機車財產保險
    2.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3. 交通意外事故責任保險
    4.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5. 慰問金補償給付

    除外責任(一)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內,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私自分裝液化石油氣者。
    2. 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3. 被保險人或其用戶將瓦斯熱水器安裝於浴室內,因液化石油氣外洩或燃燒廢氣所致之體傷、殘廢或死亡者。
    4. 被保險人或其用戶蓄意自殺所致之體傷、殘廢、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者。
    5. 被保險人所有液化石油氣儲槽及其固定儲氣設備,無論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員工故意行為所致之意外事故。
    7.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8.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9.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10.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11.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除外責任(二)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2.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3.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及保證保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