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險(Aviation insurance)顧名思義係承保因航空意外事件所延伸發生的相關危害與損失之保險.目前「航空保險」(Aviation Insurance)之範圍除主要以航空公司為承保對象之「飛機機體保險」(Aircraft Hull Insurance)、「飛機責任保險」(Aircraft Liability Insurance)、「機員人身意外保險」(Crew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外,尚包括「機場責任保險」(Airport Owner and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及「飛機產品責任保險」(Aircraft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航空保險商品特色如下:
航空保險主要以機隊(Fleet)方式投保,再擴及其他相關航空產業之責任保險。
航空保險並無規章費率(No Tariff),係屬客製化保單(Tailor-made Policy)。
航空保險費率受飛安損失記錄影響甚鉅。
航空保險高度仰賴國際再保險市場。
一、飛機機體保險
飛機機體保險(Aircraft hull insurance)係承保飛機在飛行、滑行或停放期間,除不保事項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由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此係屬全險式之「概括性保單」,本保險單之承保危險係為不保事項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飛機機體之損失。
飛機機體保險係以「定值保險」方式約定保險金額,其係以接近實際價值的方式約定,倘發生保險理賠時,不再扣除折舊。
二、飛機責任保險
飛機責任保險(Aircraft liability insurance)之承保範圍包括有「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責任保險」、「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及「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等四類。茲將其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一)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
飛機第三人責任保險(Aircraft third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飛機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體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例如飛機墜落所致地面房屋或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因飛機於飛行或滑行期間,因碰撞其他航空器致其受損或乘客受傷之賠償責任等是。
(二)乘客責任保險
乘客責任保險(Passenger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係承保被保險飛機之乘客或其行李,因意外事故所致損害之賠償責任。乘客責任保險對於乘客之身體傷害並未訂定賠償責任限額,而需視法律規定或國際公約辦理,但是對於乘客行李,除約定報值之行李外,訂有賠償責任限額。
(三)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
貨物及郵件責任保險(Cargo and mail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係承保被保險飛機承運之貨物或郵件,因意外事故所致損害之賠償責任。本項保險對於貨物及郵件,除約定報值者外,訂有通常之單件賠償責任限額。對於約定報值者,亦有單件之最高賠償限額。
(四)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
一般第三人責任保險(General third party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係承保被保險人因經營航空相關業務,在各地機場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損害時之賠償責任。例如接送旅客往返空橋之被保險人車輛,碰撞其他第三人身體或財物;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運送油料或食物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身體或財物之損失等是。
三、機場責任保險
機場責任保險(Airport liability insurance)又稱為「機場所有人及運作人責任保險」(Airport owner and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其承保範圍包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責任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等三項,茲將其內容分別簡述如下: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此係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飛機場範圍內,因經營業務行為;或因機場設施、通道、跑道或其工作物之瑕疵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體或財物受損害,而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2)契約責任保險:此係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機場範圍內,因執行看守、保養、管理或其他對於飛機或航空器之服務時,因意外事故致該飛機或航空器發生損害之賠償責任。
(3)產品責任保險:此係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製造、改善、修理、出售或供應產品,在該產品脫離被保險人之控制後,因該產品之瑕疵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體或財物受損害,而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