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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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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任意汽車保險的種類有那些?是否投保汽車任意險後就不用投保汽車強制險?

    現行任意險可區分為以下幾大類: (1)汽車車體損失險。(2)汽車竊盜損失險。(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4)旅客及僱主責任保險。(5)其他各種主險及附加保險。至於汽車任意險與汽車強制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基本上凡是使用中的汽、機車皆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險,而汽車任意險是針對強制險承保範圍外之危險加以承保,可依照個人需求投保所需要的保險,以彌補強制險保障的不足。因此並非投保汽車任意險後就不用投保汽車強制險。

  • Q

    何謂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保險?

    即車輛因與他車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其承保範圍較甲式及乙式車體險來的小,但保費相對較為便宜。

  • Q

    將車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毀損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依現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規定,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即為附加被保險人,亦即被視為被保險人,故當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有損壞時,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之責任。至於車體損失險,除列名被保險人之四等血親及三等姻親列為附加被保險人外,一般借車之友人仍不屬於附加被保險人範圍,因此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時,保險公司雖會加以理賠,但在賠付後,仍會依法向借用人追償的。

  • Q

    旅客及乘客有何不同?

    就汽車保險而言,所謂的乘客係指除駕駛人外,未給付對價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所謂的旅客,係指依約定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步之人。故自用小客車可以附加承保乘客責任險的方式,來確保乘坐於被保險汽車之人身保障;而營業用車收取對價讓旅客搭乘已屬營業行為,對其旅客之人身事故保障,應附加承保旅客責任保險。

  • Q

    申請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给付有時間限制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四條規範,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所謂知有損害發生係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

  • Q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 每人體傷最高二十萬元。
    • 每人殘廢依殘廢等級給付,最高至二百萬元。
    • 每人死亡定額給付二百萬元。
  • Q

    雙方發生汽車交通意外事故,受害人可不可以直接向肇事者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Q

    雙方發生汽車交通意外事故後協商和解時,受害人先前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可否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賠償金額(和解金額)之一部份?

    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 Q

    在何種情況之下才需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下列情況,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 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 Q

    特別補償基金在何種情況之下不接受請求補償?

    1.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等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 前項之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特別補償基金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餘額,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2. 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金基請求補償。

  • Q

    肇事者如果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者逃逸,受害人應該怎麼辦?

    受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目前該基金委託國內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代辦理賠事宜,受害人可以選擇一家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

  • Q

    我的汽車有保險,不慎與他車發生擦撞,可以先行私下與對方和解,然後再向貴公司申請理賠嗎?

    依據汽車保險共同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發生事故的相關資料及填妥出險通知書,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因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經由憲警單位處理,本公司可以藉此瞭解肇事的情形以及責任的歸屬,從而認定其損失是否屬於被保險人應負之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與對方私下和解,就等於承認了自己的肇事責任,保險公司便無從判定,故難以理賠。再者,依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為賠償範圍。但被保險人是不是應該負賠償責任,需依憲警單位處理的相關結果為依據較具公正性;如果被保險人逕行私下和解,憲警單位便不會介入處理,這時責任的歸屬認定上就會產生影響,保險公司便無從判定,故難以理賠。

  • Q

    什麼是第三人責任險?與強制險有什麼不同?

    依據依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受有體傷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為賠償範圍;其中第三人死亡、體傷之傷害責任保險部分,僅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強制險部分則僅對於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之醫療費用或死亡部分為賠償範圍,至於財物損失,如機車損壞、衣服破損、因傷住院減少工作收入等則不屬於強制險理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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