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別記載事項
(1)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日期

文號

主旨/法令依據

96/09/06

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3782

 

主  旨:

有關本公司購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逾資金之5%

法令依據:

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11項第3款規定不符,縱故意,仍有過失,爰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裁處書內容)

97/01/09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5764

 

主  旨:

本公司與同業共同承保○○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批單內容修改承保範圍、特別不保事項,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即故意亦確有過失,爰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裁處書內容)

97/07/10

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186

 

主  旨:

(一)   本公司於94承保○○旅行社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於要保書附註約定自負額條款,並未依照「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二)   另承保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延緩收取保險費期間過長,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法令依據:

(一)   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且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即非故意亦確有過失,爰依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二)   依據行為時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裁處書內容)

(2)資本適足率等級:

此項公開資訊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7424日發文辦理

(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2031號)

 

96年12月31日之資本適足率等級

百分之三百以上

97年6月30日之資本適足率等級

百分之三百以上

 

備註:資本適足率係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多種衡量指標之一,尚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否之唯一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