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項保險商品(海險)

4-1 商品名稱與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4-3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4-4  短期費率表

4-5  保費退費係數表

4-6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4-1 商品名稱與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

商品名稱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貨物運輸保險

英文保單

貨物運輸保險係屬國際性保險單,保險條款悉依國際上現行通用之條款制定,採核備制。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00057號令修正96.8.31產海第0960000825號函備查

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中文保單

中華民國71年2月1日台財融第1112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產企字第09400744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00057號令修正96.8.31產海第0960000825號函備查

船體保險

英文保單

船體保險係屬國際性保險單,保險條款悉依國際上現行通用之條款制定,採核備制。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00057號令修正96.8.31產海第0960000825號函備查

漁船保險

中文保單

奉財政部84年台財保第841539699號函核准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00057號令修正96.8.31產海第0960000825號函備查

機體/零件/責任/責任兵險

英文保單

財政部註冊登記執照台保更字第ΟΟ五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00057號令修正96.8.31產海第0960000824號函備查

機體兵險

英文保單

財政部註冊登記執照台保更字第Ο六二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00057號令修正96.8.31產海第0960000824號函備查

臺灣產物德安航空航空綜合保險

2006/10/27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產企字09500520號備查

臺灣產物Pac-Air Ltd.航空綜合保險

2006/10/27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產企字09500519號備查

臺灣產物Air Asia Co., Ltd航空綜合保險

2007/08/22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產企字09600000802號備查

臺灣產物TransAsia航空機體、零件、責任保險

2007/11/19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產企字09600001235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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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貨物運輸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謹此以最通行之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做說明如下:

1.          本保險承保保險標的物於運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一切損毀或滅失之危險。

2.          共同海損

3.          雙方過失碰撞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各項損失或費用:

(一) 得歸責於被保險人的故意過失引起的損害或  費用。

(二) 被保險標的物之正常的滲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損。

(三) 保險標的物的不良或不當包裝或配置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四) 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引起的損害及費用。

(五) 主因為延遲所引起的損害或費用,包括由承保之危險引起的延遲在內。

(六) 由於船舶之船主、經理人、租船人或運營人的破產或債務積欠引起的損害或費用。

(七)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類似武器引起被保險標的物之損害或費用。

(八) 不適航或不適運

(九)  罷工危險

(十)  戰爭危險

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域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七天為限,但得經本公司之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

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

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於加繳保費後由公司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沼海及離島水運。

*本保險單遇有任何一次賠款時,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單所承保之毀損滅失以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約定之區域及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為限。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財物之毀損或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受託或受託寄售之財物。

二、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三、文稿、圖樣、紙樣、圖畫、圖案、模型。

四、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五、各種文書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六、運送保險標的物之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船舶、飛機等。

七、動物、植物。

八、已裝載於船舶或未完全自船舶卸載或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之進出口貨物。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以及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火災或延燒。

二、火山爆發、地下發火以及不論意外與否由於森林平野或叢草之焚燒。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強力霸佔、征用、沒收、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非法運送、海關沒收、檢疫所之破壞。

四、保險標的物使用不當致逾越其承受量或負荷而造成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損失。

五、保險標的物屬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六、標的物本質或自然耗損、固有瑕疵、腐蝕、沖蝕、蟲蛀。

七、鍋爐、蒸氣管、蒸氣引擎等因爆炸、破裂而致本身之毀損。

八、事故發生而無法舉證之損失。

九、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十、包裝不良、捆紮不當及誤取錯拿標的物之損失。

十一、任何附帶之損失時。

十二、被保險人、要保人、其家屬或負責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十三、標的物試驗之損失。

十四、竊盜行為之損失。

十五、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船體保險

因所用保單條款不一而足,謹此以最通行之1983時間船舶險為例,說明如下:

本保險承保船舶於保險期在本保險所訂航行範圍內因下列事故所引起之毀損或滅失。

1.          海洋、河川、湖泊或其他可航行水域之危險事故。

2.          火災、爆炸。

3.          非船上人員所為之暴力偷竊。

4.          投棄。

5.          海上劫掠。

6.          核子裝備或反應器故障或意外事故。

7.          與航空器或類似物體,或自其上所墜落之物  體、陸上運輸工具、船塢或港埠設備或設施所發生之觸撞

8.          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9.          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之意外。

10.      鍋爐破裂、軸心斷裂或船體、機器之任何潛在瑕疵

11.      船長、船員或引水人員之疏忽。

12.      修理人或租船人之疏忽,但以該修船人或租船人非屬本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限。

13.      船長、船員之故意行為。

14.      碰撞責任

15.      共同海損

16.      救助費用

17.      損害防阻費用

保單內一般不保條款有:

1.          兵險除外不保。

2.          罷工及暴動除外不保。

3.          惡意行為除外不保。

4.          核子除外不保。

5.          其他保單中約定不保之事項,如恐怖主義行為除外不保。

漁船保險

1、 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負賠償責任。

1) 海洋、河流、湖泊或其他可通航水域之危難

2) 火災、爆炸

3) 核子設施或反應器之損壞或意外事故。

4) 與航空器或類似物體、或其墜落之物體、陸上運輸    工具、船塢或港口設施之觸撞。

5) 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6) 漁獲物、燃料或補給品裝卸、移動時之意外事故

7) 鍋爐爆裂、軸承破裂或船體、機器之潛在瑕疵

8) 船長、船員或引水人之疏忽。

9) 修船人或租船人之疏忽,但以修船人或租船人非屬本保險單之被保險人者為限。

10)船長或船員之惡意行為。

2、 為拯救免於全損所發生之救助費用。  

本保險對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內亂、革命、叛亂、顛覆或因而引起之內亂,或來自交戰國或其對抗之敵對行為。

2.          捕獲、扣押、拘管、禁制或扣留及其結果或任何此項之企圖。

3.          遺棄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武器。

4.          罷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參與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者之行為。

5.          任何恐怖份子或任何懷有惡意或政治動機者之行為

6.          沒收或充公。

7.          變更使用性質或改裝致危險增加。

8.          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融解或其他反應或輻射物質之武器爆炸。

9.          徵用或徵購。

10.      依照一般司法程序之運作,未提供擔保或支付罰金、罰鍰或任何財務原因之破產或債務糾紛所致者。

11.      海上劫掠。

12.      由於遲延引起之費用。

1.            航空保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機體/零件/責任/責任兵險

  1. London Aircraft Insurance Policy AVN1C
  2. Premium Payment Clause AVN6A
  3. Reinsurance Underwriting and Claims Control Clause AVN41
  4. Extended Coverage Endorsement (Aviation Liabilities) AVN52E
  5. Airline Finance/Lease Contract Endorsement AVN67B
  6. 50/50 Provisional Claims Settlement Clause AVS103
  7. Date Recognition Limited Coverage Clause AVN2001A
  8. Date Recognition Limited Covergae Clause AVN2002A
  1. Nuclear Risks Exclusion Clause AVN38B
  2. Noise and Pollution and Other Perils Exclusion Clause AVN46B
  3. War, Hi-Jacking and Other Perils Exclusion Clause (Aviation) AVN48B
  4. General Policy Exclusions AVS104A
  5. Date Recognition Exclusion Clause AVN2000A

機體兵險

  1. AVIATION HULL "WAR AND ALLIED PERILS" POLICY LSW555D
  2. Premium Payment Clause AVN6A
  3. Reinsurance Underwriting and Claims Control Clause AVN41
  4. Airline Finance/Lease Contract Endorsement AVN67B (Hull War)
  5. 50/50 Provisional Claims Settlement Clause AVS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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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報部核准之個人保險商品名稱

費用率

貨物運輸保險

不適用

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不適用

船體保險

不適用

漁船保險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