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項保險商品(險)

4-1 商品名稱與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4-3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4-4  短期費率表

4-5  保費退費係數表

4-6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4-1 商品名稱與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

商品名稱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95.12.1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3日金管保四字第09502565260號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水漬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竊盜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02969號函核准

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91.04.01

財政部台財保第0910750050號函核准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1.28

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752284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1.28

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752284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1.28

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752284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日額型)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1.28

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752284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住院加護病房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1.28

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752284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重大傷殘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4.4.25

金管保二字第09402025970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火災事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4.6.15

金管保二字第09402040110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4.6.15

金管保二字第09402040110號函(核准)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處所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2.24

財政部台財保第0930750356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處所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2.24

台財保字第0930750356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處所特定事故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2.24

台財保字第0930750356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處所特定事故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日額型)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2.24

台財保字第0930750356號函核准

臺灣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處所特定事故傷害保險傷害住院加護病房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本保險商品已停售)

93.2.24

台財保字第0930750356號函核准

商業火災保險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爆炸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地震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煙燻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水漬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竊盜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

91.08.25

91.06.21 (91)產火字第040號函財政部核備  

臺灣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96.05.17

96.05.17產企字第0960000424號備查

臺灣產物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97.02.25

97.2.25產企字字第0970000196號函簡易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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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宅火災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三、爆炸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四、航空器墜落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五、機動車輛碰撞

四、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五、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負賠償責任:
一、 清除費用:
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 臨時住宿費用: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六、冰雹。

 

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除外責任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一、地震震動。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三、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開裂、決口。

五、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六、非因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因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前條承保損失後,本公司就每一保險標的物,另行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整。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商業火災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爆炸引起之火災

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閃電雷擊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任何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之損失。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六、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七、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
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六、由於恐怖主義(Terrorism)破壞行為所致之損失。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暴力行動,致使民眾處於恐懼狀態,以遂其各種政治上目的。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

 

二、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四、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