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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險簡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一種政府強制規定的社會保險,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立法公布,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由汽車率先實施,而機車在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也納入投保。其目的是為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之人,不會因為肇事者肇事逃逸或無法負擔賠償金額時,皆可先行獲得政府所提供迅速及基本之保障。
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
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但對於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車內及車外之受
害人皆受保障,但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2.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簡介:
在一般車禍交通事故中,除了人員受傷外,更多的案件屬於財物受損的情形,但是財物受損並不包括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內,且在重大車禍事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並無法完全支付受傷者之求償,在無形中仍會對肇事者形成龐大之經濟壓力。此種情形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提供了多種包含體傷和財損的保險額度組合供消費者選擇,駕駛人可以視本身的需求來選擇投保,為自己多加一份保障。
保障範圍:
此險種保障範圍包含被保險汽車因為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人傷害及第三人財損責任兩部份。以下針對此兩部份保障範圍逐一做簡介:
(1) 第三人傷害責任險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第三人財損責任險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險簡介:
(1) 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
(2) 乘客險簡介
乘客險是屬於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附加險,若要投保乘客險前,必須先行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保障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此險種所保障對象包含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
更多介紹:
一般車險究竟在保障些什麼?
保障車子本身的險種之簡介(車體損失險及其附加險、竊盜損失險及其附加險)
保障車子內部乘客的險種之簡介
保障車子外部乘客及財物的險種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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